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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 卜宪群

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 卜宪群

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

卜宪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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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秦汉;乡里;经济职能;行政组织;简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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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剥削是秦汉乡里基层行政组织所要承担的主要职能,但不是唯一的经济职能。此外,还有其他诸多经济职能,比如国家维护小农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经济措施,乡官里吏都是具体的执行者。乡里社会自身日益复杂的经济事务,基层吏员也有解决与处理的职责,从而构成了封建国家乡里组织设立的另一重要原因。以此为视角,对我们客观看待封建国家政治权力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不无益处,对我们全面理解乡里基层权力的结构与性质或许有些启示。

[中图分类号]K232;K87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3-0030-09


The Economic Function of Xiang and Li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seen from the Bamboo and Silk Documents

BU Xian-qun

( Institute of History, CASS, Beijing 100732, China)

Keywords: Qin and Han Dynasties; xiang and li; economic functio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bamboo and silk documents
Abstract: Economic exploitation was the primary but not the exclusive economic function of the basic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of Xiang and Li. Other economic functions were assumed by them. For example,officers in Xiang and petty officials in Li concretely executed the economic measures to maintain tranqu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scale peasant economy by the state. They also had the duty to solve problems and settle the increasingly complicate economic affairs in the Xiang and Li societies, which composed another important reason to establish the organizations of Xiang and Li in the feudal state. The angle of view not only benefits us to look ohjectively on the relationship o{ the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social economy of the feudal state, but also inspires us to comprehend the structure and character of power of Xiang and Li.

既往关于秦汉社会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乡里吏员的设置及其职掌,二是乡里行政系统的隶属关系及其政治职能。此两方面研究成果众多,如严耕望、王毓铨等先生的论著均为代表,为大家熟知,不必一一列举。近几十年来出土的云梦秦简、凤凰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尹湾汉简、里耶秦简等重要材料,对于直接推动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学者也发表了很多论著。但是这些论著中关于秦汉乡里基层组织的职能研究还主要局限在政治与行政上,其经济职能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仍然以户籍管理、赋役征发等剥削职能来笼统论之①。还有更多的经济史论著,大都论述的是整个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而很少涉及具体的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及其运作,这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缺憾。我们认为,秦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前后沿袭设立乡里组织,它们的主要目的是经济剥削的需要,但却不是唯一的需要。从实际的经济职能看,除了经济剥削外,还有其他诸多经济职能,包括执行维护小农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经济措施等。乡里社会自身日益复杂的经济事务,基层吏员也有解决与处理的职责,从而构成了封建国家乡里组织设立的另一重要原因。以此为视角,对我们客观看待封建国家政治权力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不无益处,对我们全面理解乡里基层权力的结构与性质或许有些启示。丰富的简帛文献资料的出土为我们进行新角度的分析提供了可能。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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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个别学者注意到了赋役之外的职能,如臧知非在《简牍所见汉代乡部的建制与职能》(《史学月刊》2006年第5期)一文“乡部职能补论”中就谈到了其他经济管理的职能问题。


乡里组织的设置首先是国家在基层社会经济剥削的需要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乡的最高行政长官有秩、啬夫的职责是“收赋税”。《续汉书·百官志》亦云:“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日: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百官公卿表》和《百官志》是研究秦汉官制的最基本最权威史料,皆云乡有秩、啬夫、乡佐的主要职责是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足见实现国家的经济剥削职能是乡官的首要任务。文献和出土材料还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例如里耶秦简[16]9正中,都乡守嘉要求启陵乡把从该乡迁徙到都乡的17户人的年籍移至都乡,显然是因为“年籍”牵涉到管理赋税徭役征发的需要[1](p22)。汉代“年籍”正本由乡里管理,副藏于县廷,每年八月县廷进行检查,如果乡民有所迁移,乡有责任在规定时间里把户籍和年籍转到新徙之地;如果不按时迁移,乡部啬夫、里正、典及负责具体事务的人要受到罚款的惩处。这在张家山汉简中都有明确记载①。尽管我们对户籍与年籍关系的认识还不十分清楚,但这种严格的户籍、年籍管理是与经济有关的②。


乡啬夫等乡官里吏主收赋税、征发徭役管理,文献和简牍多有实证,如《后汉书·第五伦列传》云:“伦后为乡啬夫,平徭赋,理怨结,得人欢心。”江陵凤凰山汉简是记录包括乡佐在内的乡里官吏征收赋税的原始凭证③,也印证了《百官志》乡佐“主民收赋税”之语不误。史书及出土材料记载了国家设置乡里基层行政组织以征收赋税,以及乡吏征收赋税时或假公济私,或贪婪残暴之事,正是他们本身具有国家经济剥削职能的反映。如: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


《汉书·贡禹传》:“已奉谷租,又出藁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


《后汉书·吴祐列传》:“啬夫孙性私赋民钱,买衣献父。”


《后汉书·左雄列传》:“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


《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诏:“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其冬沣中、溇中蛮夷果争贡布非旧约,遂杀乡吏。”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板楯)忠功如此,本无恶心。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箠楚,过于奴虏。”

《后汉书·循吏列传》:“(卫)飒乃凿山信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于是役省劳息,奸吏杜绝。流民稍还,渐成聚邑,使输租赋,同之平民。”

卫飒在山区列亭传、置邮驿,使流民回归,形成了“聚邑”。这个“聚邑”可以“输租赋”,应当是成立了乡里组织,而不是纯粹的自然聚落了,否则“输租赋”的任务是无法完成的。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认为“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亦意味着要在这些地方正式设立乡里组织,后来沣中、溇中蛮夷杀乡吏,正是因为在这个地方设置的乡吏向他们征收额外租赋的缘故。乡里组织中的吏员固然也有像第五伦这样“得人欢心”者,但大部分恐怕都是贪得无厌的。他们能够在乡里横征暴敛,其间夹杂个人的利益,也正是因为他们拥有征收赋税的合法经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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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户律》云:“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亦是乡里吏员管理户籍、年籍的证明。

另参见臧知非:《简牍所见汉代乡部的建制与职能》“乡部职能补论”。

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又前揭臧文中认为,乡佐属县而不属乡,我们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续汉书·百官五》明确记载“又有乡佐,属乡”,应当是可信的。凤凰山10号墓木牍并不能推翻这个观点,因为西乡的佐虽然有3个,但并不在同一月出现,完全有换佐的可能。

里吏作为乡之下的行政组织成员,承担着国家在里中的经济职能。里耶秦简证明,里吏的设置也必须报经县廷批准[1](p13),而不是由县、乡吏的“自辟”,更不是乡里的选举,这说明里吏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或者不完全是里中民间社会。里吏管理里中户籍,《二年律令·户律》云:“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这是说如果户籍迁移时里吏没有配合乡吏的工作,没有及时向上汇报,也要与乡吏同罪。这是里正、典对户籍管理负有责任的明确记载,反映了里吏经济职能的一个侧面①。裘锡圭先生指出,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4号木牍中的“正偃”之“正”,即是里正[2]。这个里正把在里中收的算钱交给乡佐,算钱按月征收交付,甚至一月数次,亦可见工作量之大。里中承担征收赋税责任的不仅有里正,还有里父老,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45·1A及526·1A中都有里正、里父老征收赋钱的记录。根据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乡里行政组织的复杂建构比我们以往的认识要更丰富。例如乡里还设有管理土地的田官系统,这是我们过去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的问题,而考虑古代田官系统设立的原因时,经济剥削职能仍是其首要的因素。除了直接掠夺土地上的收获物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还要向农民征收人头税、征发徭役,这实际上也是实现国家经济剥削的一种形式,并且其剥削量相当可观②。这种征收和征发也需要严密的乡里基层行政组织来配合实施,此为大家所熟知,文献和简帛材料也多有证明,不再赘述。经济剥削和压迫是秦汉乡里政权的核心经济职能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经济职能,其他方面的经济职能我们也应予以关注。


乡里组织也是国家其他诸多经济措施的具体执行者

生活在秦汉乡里社会的主要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自耕农,亦即个体小农,他们是秦汉国家最重要的财政经济收入来源。为了保证经济来源不至于枯竭,秦汉国家也采取了许多保护、扶植小农的经济措施,以保障国家经济收入来源的稳定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这些措施是由乡里行政组织来具体实施的,大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个体小农拥有基本土地资源。小农经济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以及国家能够从他们身上获取经济利益是以小农拥有必要的土地资源为前提的。目前的材料证明,在战国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封建国家仍以授田的方式分配着土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是记载西汉初年以爵位名田宅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国家按照获爵者爵位高低的差别而授予其不同面积的田宅,也包括了无爵的士伍、庶人和犯有轻罪的罪犯。《户律》集中体现的是朝廷“法以有功劳行田宅”[3](卷一,p54)的原则,是战国以来以军功赏田为基础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精神的延续,也是鼓励战乱中“聚保山泽,不书名数”的无名数者返归故里耕种土地的需要。因此,就其基本内容来说并不是于史无征,传统文献亦有佐证。但《户律》中对一般庶民及轻罪者的授田,以及土地继承、授还的一些具体规定,仍是以往没有见到的。它不仅确证授田制在汉初依然存在,并且这个制度还是承秦制而来的③。通过授田获得最大利益的是贵族官僚,但也普及到一般庶民。因为自商鞅变法以后,爵制是向民众开放的,乡里民众完全可以通过获取爵位而获得土地④。即便是无爵位者,也可获得小块土地。尽管我们对秦及汉初名田宅的实际效果和看法还不尽相同,对授田的性质和作用还有不同认识,但以爵位名田宅的政策无疑是国家保障个体小农获得小块土地的方法之一。

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化产生的途径是共同体成员的份地变为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和国家分封与赏赐的田邑变为私人的地产⑤。前者应是社会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自然变化,后者则是国家影响和干预的结果。土地私有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阶层当然不仅是个体小农,但其初期必以个体小农为主体。在经济与社会转型的自然变化过程中产生的个体小农尽管可以从共同体获得小块私有土地,但这种占有是极不稳定的,除了土地买卖与兼并、封建国家的剥削等因素致使其破产失去土地外,其本身经济能力上的脆弱性也使他们难以抵抗各种自然灾害。因此,在授田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后,当无地的农民越来越多时,秦汉国家还通过赐民公田、假民公田和赋民公田等方式力图保障无地的农民获得小块土地。撇开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不论,它们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目的应当是扶持、保护个体小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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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正、典是指里正、里典还是指里正、田典尚还不能断定。

参见林甘泉:《秦汉封建国家的农业政策》,载《中国古代政治文化论稿》,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参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参见拙著:《秦汉官僚制度》第五章第二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童超、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绪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上述这些经济措施,绝大部分则是通过乡里行政组织来具体实施的。因此,国家必须要把行政组织设置到乡里一级,最大限度地贴近直接生产者。无论授田还是公田的分配,乡官里吏恐怕都是具体的执行者。出土材料就证明乡里行政组织承担着土地分配与土地管理的繁杂事务。《二年律令·户律》载: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授田是一项庞大的任务,牵涉到对象爵位高低、立户先后等等问题。《户律》中,“为户先后”被放在授田秩序的首位,如果“为户”时问相等,爵位的优势才显现出来,这似乎与汉高祖五年诏中对高爵“先与田宅”的原则有所不同了。这一变化当然有其复杂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论,但授田所需的这些大量基础性的工作,应当是乡部吏员完成的。土地还有肥硗、可垦与不可垦的差别,乡里因此也要对每块田地的土壤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与了解。《二年律令·田律》云“田不可田者,勿行”,“田不可狠(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也就是说什么样的田“不可田”、“不可垦”及可以退授,是乡里吏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经济情况,否则就不可能做到相对公平的授田。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中还有“田啬夫”、“田官守”、“田典”等职官,他们中的部分人可能就是国家设在乡里管理土地的官吏①。他们的职能恐怕与编户齐民的土地分配、管理也有一定的关系。这也证明乡里吏员的经济职能远比我们想象得要复杂。有许多问题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

国家除了力图保护小农拥有小块土地外,还有其他大量保护小农经济的措施,如救灾赈荒,减免租税、更赋,贷给种子、田器,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等等。对此学者多有论述,我们这里不再重复。但这些事务无疑构成了乡里行政组织经济职能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除了执行中央经济政策外,乡里还是地方郡县经济政策的执行者。史书记载了一些地方官扶持、督促农民从事生产的经济措施,如:
《汉书·黄霸传》:“时上垂意于治,数下恩泽诏书,吏不奉宣。太守霸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
《汉书·龚遂传》:“遂见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春夏不得不趋田亩,秋冬课收敛,益蓄果实菱芡。”
《后汉书·循吏茨充列传》:“(桂阳太守茨充)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

《后汉书·循吏任延列传》:“九真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阯,每致困乏。(太守任)延乃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


《后汉书·循吏王景列传》:“(王景)迁庐江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遂铭石刻誓,令民知常禁。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


《后汉书·循吏秦彭列传》:“(秦彭)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

《后汉书·张堪列传》:“(渔阳太守张堪)于狐奴开稻田八千余顷,劝民耕种,以致殷富。百姓歌曰:‘桑无附枝,麦穗两岐。张君为政,乐不可支。’”

龚遂、茨充、任延以“令”的形式督促农民从事副业,开垦土地;黄霸、王景、秦彭把各种发展生产的措施以“条教”、“训令”、“法制”的形式颁行于民间、乡亭,都说明这些措施不是他们个人的一时好恶,也不是由郡县政府直接实行的,而是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公文的形式下发,并需要下级贯彻实施,乡里则是这些条令具体的执行者。亭是基层社会的治安组织,一般来说并没有行使经济职能的义务,但在个别时期个别亭长也承担着组织生产、发展经济的职能。如以下任安部署狩猎、仇览“劝人生业”等行事皆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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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拙文:《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载《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


《史记·田叔列传》:“(任安)后为亭长。邑中人民俱出猎,任安常为人分麋鹿雉兔,部署老小当壮剧易处,众人皆喜,曰:‘无伤也,任少卿分别平,有智略。’明日复合会,会者数百人。任少卿曰:‘某子甲何为不来乎?’诸人皆怪其见之疾也。其后除为三老,举为亲民,出为三百石长,治民。”
《后汉书·循吏仇览列传》:“(仇览)选为蒲亭长。劝人生业,为制科令,至于果菜为限,鸡豕有数,农事既毕,乃令子弟群居,还就黉学。其剽轻游恣者,皆役以田桑,严设科罚。躬助丧事,赈恤穷寡。期年称大化。”

亭长的职责虽然“承望都尉”,“主求捕盗贼”,但这种治安管理本身也有维护正常经济生产秩序的职能,如任安的行为就是如此。个别亭长(如仇览)行使经济职能还不能说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定,更不能说在“亭部”管辖范围内的民事都由亭长来管理,而应看作是亭长将自己维持治安的职能加以延伸的结果。例如从尹湾汉简来看,东海郡有170个乡,有688位亭长,即便只有一乡的侯国也有两个亭长。如果亭内居民的民事都归亭长管理,这种体制恐怕令人难以理解,也与事实不相符合了。因此,正常的经济措施还应是由乡里行政组织实施的。

第三,承担乡里与经济有关的公共事务建设和管理。《二年律令·田律》载:

田广一步,袤二百卅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及□土,罚金二两。

除了八月以外①,七月、九月和十月,乡里的两套吏员系统,即乡官系统和田官系统都要承担除草、修道、筑渠、建桥等与经济有关的管理事务。汉代统治者还进行过多次全国性的或经常性的区域水利工程兴修,实施对山林川泽资源的法律保护等等,这些公共事务都与乡里经济管理有关,也应当主要是由乡里行政机构组织人员完成的。

第四,秦汉国家促进乡里经济发展的手段是多方面的,除了直接的经济措施之外,还运用政治权力刺激农民积极从事生产,奖励“力田”就是一种方式。汉代“力田”的设置、管理以及职能发挥与乡里行政组织分不开。奖励“力田”的措施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②,如《史记·商君列传》载秦变法时“耕织致粟帛多者”可以获得免除徭役的优待,是汉代奖励“力田”之滥觞。高后、惠帝时始在乡里设置“力田”。《汉书·文帝纪》云:“力田,为生之本也。”《汉书·成帝纪》阳朔四年诏云:“先帝劭农(晋灼曰:“劭,劝勉也”),薄其租税,宠其强力(师古曰:谓优宠力田之人),令与孝弟同科。”《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二年诏云:“力田,勤劳也。”可见“力田”的设置是与乡里农业生产有关的。封建国家给予“力田”很高的荣誉,不仅其本人享受复除的待遇,而且在文帝后历代皇帝的诏令中几乎都有赏赐“力田”财物和爵位的记录。《汉书·武帝纪》载元狩元年,赐乡三老、弟者、力田帛等,要求“县乡即赐,毋赘聚”。师古云:“各遣就其所居而赐之,勿会聚也。”这说明乡吏要与县吏一起把国家的赏赐送至“力田”者的家中,而不是将他们集中起来赏赐,足见礼遇之高。“力田”生活在乡里,按人口多寡设置,成帝以后则成为一固定科目,他们的推举应是乡里吏员的职责之一。“力田”是民而不是吏,亦为尹湾汉简所印证③。关于乡里行政组织与“力田”的关系,史书记载的虽不像三老那样清楚,但乡里行政组织利用“力田”行使经济职能,倡导乡里社会重视农业生产的风气是无疑的。

保护小农经济的生存与发展,作为封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不仅限于上述内容,即使这些措施在乡官里吏的落实过程中也可能要大打折扣,但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的这项职能是客观存在着的,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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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家山汉简,每年八月乡里主要处理与户籍相关的问题,如《户律》云:“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至八月书户。”“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②“
力田”一词的出现则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之际的齐国,《管子·问第》篇云:“乡子弟力田为人率者几何人?”

参见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
虽千万人吾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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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里组织承担着解决乡里社会复杂经济事务的职能


秦汉的乡里已不是一个封闭的社会,人们在居住地的迁徙、职业转换、社会身份的多样性上较之先秦时代都有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产与经济活动也更加丰富和活跃。与之相关的乡里社会各种经济事务关系也日渐复杂,处理和解决这些经济事务问题是乡里行政组织的又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乡里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客观需要。现试从如下几个方面略予论述。


1
.保护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私有财产的合法占有。秦国在商鞅变法后保护土地私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已经出现,其重要表现之一是把土地疆界的管理写入法律。青川木牍《为田律》云: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界,及发阡陌之大草。[4]

“二年”,系秦武王二年,晚距商鞅“制辕田,开阡陌”[3](卷二八下,p1641)约半个世纪。《律》中关于亩制的规定应与赋税征收的变化有关,而《律》中关于“阡陌”、“道”、“封”修理的规定应当是商鞅以来保护私有土地政策的延续。“封”、“道”即“阡陌”,《汉书·食货志》师古曰:“仟伯,田间之道也。南北曰仟,东西曰伯。”作为田间小道的“阡陌”是土地的边界,也是划分私有财产界限的标志。秦统一前后,田界的标志又发生了变化。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云:
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殴(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法律答问》对“封”的解释,说明秦统一前后人们对“封”的含义已经不甚了解了,换言之,昔日高大的“封”已被“阡陌”所取代。学者指出这是“表明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过程已经完成”[5](p107)。据云梦秦简整理小组判断,《法律答问》的律文“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因此“盗徙封”可能就是承袭了商鞅变法时的法律,那么这条材料也说明,秦国保护土地私有的政策具有相当长的连续性,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盗徙封”,说明乡里社会已经出现了私自移动田界而侵占他人土地权益的情况。因此,为了保护私有土地不受侵犯,划分私有土地的界限,并不断加以修缮是乡里行政组织的常规性任务。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汉代的证据,兹重录《二年律令·田律》云:

田广一步,袤二百卅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及□土,罚金二两。

“乡部”即乡部啬夫等,“田”即田啬夫、田典等,分别属于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和乡里土地管理组织。他们对“阡陌”、“道”负有修缮的责任,既是政府公共经济职能的体现,也满足了乡里社会保护私有土地的需要。对私有土地的侵占不仅表现在对“封”的私自移动这种偷盗行为上,还包括贵族、豪强对乡民私有土地的非法掠夺上。《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所云“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属于此类。尽管这种侵占在武帝以后相当普遍,但封建国家并不将其视为合法的行为,而是一再采取限制和打击措施。如《后汉书·党锢列传》云:“(苑康)迁太山太守。郡内豪姓多不法,康至,奋威怒,施严令,莫有干犯者。先所请夺人田宅,皆遽还之。”太守夺回田宅还与贫民,并不是他个人的“威怒”,而是认定豪强“不法”的结果,苑康是代表国家对小农实施保护,这些措施自然也是乡里基层组织来具体实施的。

除了对私有土地的侵占之外,对其他各种私有财产的盗窃、非法侵占与破坏也广泛存在于秦汉乡里社会中。如云梦秦简中就有多种类型的经济盗窃案例,汉代亦如此。如《后汉书·淳于恭列传》云:“(恭)家有山田果树,人或侵盗,辄助为收采。又见偷刈禾者,恭念其愧,因伏草中,盗去乃起,里落化之。”《后汉书·独行列传》云:“(王烈)以义行称。乡里有盗牛者,主得之,盗请罪曰:‘刑戮是甘,乞不使王彦方知也。’烈闻而使人谢之,遗布一端……诸有争讼曲直,将质之于烈。”像淳于恭、王烈这样对经济盗窃案件的处理不能视为常态,常态的处理应是被盗者或伍人提出诉讼,由乡里基层组织与县廷配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实施制裁。张家山汉简的发现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年律令·户律》云:“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根据此律,伍人有告发盗贼的责任;吏(应为乡吏)、典(应为里典)有接受伍人告发盗贼的责任;田典掌管里门,有防止盗贼的职责;如果盗贼一旦发生,他们都有追捕的责任。不按此律行事,就要“罚金二两”。


又《二年律令·具律》云:“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这种告发程序应包括盗窃罪在内,而乡是接受告发的一级政府。


关于盗窃罪的处罚,《二年律令·盗律》云:“诸盗□,皆以罪所平贾直论之。”亦即根据所盗财物的市场价高低来定其罪。秦汉统治者对盗贼问题很关注,不仅于乡中设游徼“禁司奸盗”,设亭“以禁盗贼”,而且在上计文书中,“盗贼多少”也是考核的目标之一①。“盗贼”当然并不仅指经济上的盗窃,但必包括此类案件在内。


对于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以“盗”视之,在汉代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表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二年律令·贼律》云:“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畜产为人牧而杀伤/,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偿)之。”因此,与“盗”相关的法律也就是与乡里居民私有财产保护有关的法律。


2
.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不仅私有土地的疆界与私有财产需要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实施保护,在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财产的继承与买卖等经济事务上乡里基层组织也有重要的参与衡定作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代户,贸卖田宅”即立户和土地买卖,涉及到乡里千家万户的日常经济事务和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乡部、田啬夫必须在规定的时问内予以办理。遗产继承与财产分析也是乡里社会经常遇到的经济问题。《户律》云: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叚(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

“先令”即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民户立遗产继承及财产分析的文件时乡部啬夫要“身听其令”,也就是说必须要到场。后两条材料虽未提到乡部啬夫,但必定也需要他们在场。所谓“皆许之”,应是指乡官不能阻挠民的分产,而只是需要及时给予办理相关的手续。乡官之所以在遗产继承与财产分析时在场并掌握一份券书,固然是因为征发赋税徭役时需要了解各家立户、财产的情况(《续汉志》云乡啬夫的职能之一是“知民贫富”),但在很大程度上也与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有关。乡官是否在乡民立文书确定遗产继承时必须“身听其令”,汉初以后不见于法律规定,但江苏仪征胥浦乡出土的《先令券书》简文证明,乡官(还包括县三老)尽管并不干预遗产分割的具体内容②,但仍要接受邀请参与乡民的遗产分割[6],兹录全文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


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宾。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卖田予他人,时任知者:里*[阝+市]、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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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续汉书·百官志》及注引胡广曰。

汉代家产的分割是家庭内部的事务,诸子均分是一般形式,但还有其他多种形式。如卜式“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汉书·卜式传》)。史丹“兄嗣父爵为侯,让不受分,丹尽得父财”(《汉书·史丹传》)。韩棱“世为乡里著姓……及壮,推先父余财数百万与从昆弟”(《后汉书·韩棱列传》)。郭昌“让田宅财产数百万与异母弟”(《后汉书·皇后纪》)。又“(许)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后又“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后汉书·循吏列传》)。戴幼起“让财与兄,将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种”(《风俗通义·过誉》)。薛盂尝分家时“奴婢引其老者……田屋取其荒坏者……器物取其久者”(《风俗通义·过誉》)。沛郡某富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义》)。《后汉书·何敞列传》云敞为汝南太守,“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相关材料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这些材料中的财产分割当然各有其复杂原因,但都说明家产如何分割是家庭内部的事,官方并不干预。

这个“先令券书”系朱凌所立,“朱凌”与“妪”大概是同一个人,此户人家决定家产分割形式的就是这个妪。妪在预立遗嘱时不仅邀请了亲属、邻居作证,还邀请了县、乡三老,乡有秩、乡佐、里师、伍人等。妪之所以邀请这些官方、半官方人物参加,与她的遗嘱能够得到合法保护是有关系的。

除了出土资料外,文献也问或反映了县乡官吏对合法遗产继承权保护的职能。《后汉书·逸民列传》载周党“家产千金。少孤,为宗人所养,而遇之不以理,及长,又不还其财。党诣乡县讼,主乃归之。”周党少孤被宗族收养,但是即便同宗也并不能剥夺他的财产继承权。周党长大后,宗人拒绝交还他的家产,他采取向乡、县法律诉讼的办法而最终获得了财产,这是乡行政组织具有保护私人财产权职能的反映。又《后汉书·独行列传》云:

建武中疫疾,(李)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李)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亲自哺养……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

李续因孤幼而不能保护自己的家产,被奴婢瓜分,但他长大后一旦将此事诉诸法律,就会收回自己的财产。李续向“长吏”告发,是因为县是一级审判机关,但从既往的案例看,并不能说李续所在的乡里官吏不参与调查、处理此事。

3
.处理经济纠纷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处理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经济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是基层组织的又一项职能。秦汉的家庭形态以个体的所谓五口之家为主,即便同宗,也基本都是分财异居。因此,家庭或邻里之间的经济纠纷亦是经常发生的。在云梦秦简中我们即可见其例。如《封诊式》“争牛爰书”条云:“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殴(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涉及这样的财产纠纷并不只是存在于邻里之间,也存在于家庭内部。《汉书·韩延寿传》云延寿:“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昆弟“讼田”是家庭内部的经济纠纷,“闭阁思过”是延寿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理方法,但令丞、啬夫、三老等也要“自系待罪”,恰恰证明基层吏员有处理这些经济纠纷事务的责任。由于没有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以至郡守“大伤之”,他们自己也要“自系待罪”。乡官还要直接处理乡里民众的经济纠纷。严耕望先生引虞预《会稽典录》中的一条史料云:“郑宏为灵文乡啬夫,民有弟用兄钱者,未还之,嫂诈诉之宏。”[7](p239)“诉之宏”,是因为宏为啬夫,有处理乡民经济纠纷的责任。史云乡啬夫“平徭赋,理冤结”[8](卷四十一,p1395),这个“冤结”,应当包括经济纠纷在内。


乡里之中,牲畜对农作物的伤害是常见的经济纠纷之一,秦汉时处理这些问题的相关赔偿法律也很完备。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云:“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此律没有判牧者罚金有特殊原因,反证正常情况下牲畜毁人庄稼是要赔偿的。汉律继承了秦律,《二年律令·田律》云:

马、牛、羊、褥彘、彘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四挥彘若十羊、彘当一牛,而令挢(?)稼偿主。县官马、牛、羊,罚吏徒主者。贫弗能赏(偿)者,令居县官;□□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县官皆为赏(偿)主,禁毋牧彘。

简文的大致含义是说如果马、牛、羊、猪等牲畜伤害了庄稼,要罚其主人金;官家的马、牛、羊则罚“吏徒主者”,如果“吏徒主者”贫穷不能偿债,则要其服劳役。如果是罪犯牧畜伤稼,则由县官赔偿,但要对刑徒“笞百”,并且禁止再“牧彘”。此律虽未言乡官,但处理这样十分具体的经济案件,乡官要参与相关的法律程序应当是无疑的①。
经济纠纷还包括乡里居民对经济资源的争夺。《汉书·召信臣传》云:“(信臣)躬劝耕农,出入阡陌,止舍离乡亭,稀有安居时。行视郡中水泉,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以广溉灌,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信臣以太守的身份巡行于乡亭之间,兴修水利,作“均水约束”并不是常态,故其事迹被列入《循吏传》。但基层社会对水资源的“分争”,以及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对此有调解的责任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乡官参与法律程序在云梦秦简中多见,《封诊式》“告臣”、“黥妾”等爰书中“●丞某告某乡主”云云,即是要求乡吏调查案件的有关情况。“有鞫”、“覆”条中的“敢告某县主”云云,应当是乡吏提供给县的法律文书。汉代无疑也要继承这个原则。并且牵涉到乡里的具体问题也只有乡官里吏可以调查清楚。里耶秦简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秦汉国家对山林川泽等公共经济资源的保护措施也十分严格。如《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关于山林川泽资源保护的法律在汉初继续得到强调,《二年律令·田律》云:“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鹿+耳](麛)卵教;毋杀其绳(孕)重者,毋毒鱼。”经济资源的保护固然是乡里组织维护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对破坏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基层行政组织则有惩治的职能。如对“盗铸钱”行为控制严厉,云梦秦简《封诊式》某爰书云:

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钱。甲、乙捕素(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

士伍甲、乙之所以要告发丙、丁的盗铸行为,是因为如果不告,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汉律证明了这一点,《二年律令·钱律》云: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

根据《钱律》,同居、里正或里典、田典、伍人不告发盗铸钱者,包括乡吏在内的吏员未能捕获罪犯,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乡吏失职行为的处罚正说明乡里吏员有维护经济秩序、惩罚破坏经济秩序者的职能。

秦汉史籍包括出土资料对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经济职能记载的并不详细,但实际上对相关经济问题的处理,乡里乃至什伍组织都是要参与其问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秦汉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的经济职能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代表国家对民众进行剥削,还有其他多方面的职能。而承认乡里行政组织经济职能的多样性比单纯的剥削论更能够解释乡里行政组织设置的重要性和意义,无论从理论还是史实上对这方面的研究都还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经济发展决定政治权力而不是政治权力决定经济发展,因此作为封建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体系一个组成部分的乡里行政组织,其建立及其经济职能的行使,尽管是封建国家政治权力在乡里经济领域中的体现与发挥,但归根结底还是乡里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参考文献:
[1]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J],中国历史文物,2003,(1).
[2]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J].文物,1974,(7).
[3]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J].文物,1982,(1).
[5]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6]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J].文物,1987,(1).
[7]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65A,1961.
[8]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5.

收稿日期
2007-02-12

作者卜宪群,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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