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的话题,学者与专家已经讨论的很多了,以致使此问题由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和哲学问题。对于一个刚入大学的学生来说,因为知识的储存量小,知识面窄,要讨论此问题,确实力不从心。于是我参考了《死刑存废论文之我见》(主张废除死刑)并经过自己的思考,提出些浅薄的意见。
由于各国在文化、经济、政治上的发展程度不同,所以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态度也不同。“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8个,事实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从这组数据上看,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数量上占优势,但却不能说明废除死刑也适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也不能说明废除死刑的国家比保留死刑的国家人道或文明。另外,这些数据的准确度也值得商榷。有人说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和人本思想的体现,不废除思想的国家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事实是如此吗?众所周知,美国以人权对我国进行攻击,而自以为自己是人道主义国家中的典型。我们又知道人道主义是对人格和人权的维护与保障。事实上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暂且不论它对其它国家发动的战争造成了多少人丧失了生命,单从今年引起世界轰动的美国境外设有众多秘密监狱一事便可知晓美国人所谓的人权了。再如美国对所列入黑名单的人实施追杀,也可见美国所谓的人道主义和对死刑的态度了。
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前苏联三次废除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与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从这点上看,死刑的废除在某些国家不适宜或某段时期内不适宜。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废除死刑是不切合实际的。首先,我国的国民整体素质不高,要让所有的公民的行为相对文明和规范,至少不对国家、民族和他人造成很大伤害是不大可能的;其次,我国经济不发达,东西部差距较大,贫富悬殊,因此,废除死刑不现实;再次,受封建思想影响,我国人民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和吏治问题,而死刑可做为预防或杜绝其的最后一道保障。我们从犯罪心理学上分析,设若一个人非法故意剥夺了几个人的生命而仅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那么这个罪犯往往会出现“自己占‘便宜’”的奇怪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死刑存在的现实意义。从传统心理学上分析,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性格可塑性强,而成人的心理和性格可塑性弱。中国有句俗话说:“江山易改,禀性难易。”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承认有的成人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是可以重新做人的,然而绝大多数是不敢指望的。这就为死刑的存在提供了客观条件。
我国的法律遵从了人道主义精神原则和等价性原则。我国法律的宗旨是预防违法犯罪和教育公民,而不是惩罚。但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却又不得不对违法犯罪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我国法律中虽然保留了死刑,但又设立了死缓这一具有独创性的刑罚。这一点便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原则。“罪罚相当原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危害性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以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罚当其罪。”当然,对于这一条,我们不能理解为同态复仇。事实上,我国法律在量刑过程中,罪犯所受的刑罚比他造成的损失往往要小。比如一个人故意杀了一个人(非法行为),而他却常常不会被剥夺生命,特殊情况除外。而一个造成巨大损失的罪犯是必须被处以死刑的。从社会伦理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对社会造成损失的人是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那些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失的人是必须被剥夺生命权利的。所谓“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就是这个道理。
另外,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的发生。下面列一个三段论来论证死刑所具有的威慑力。一般情况下,人对于死亡的恐惧远远高出对其它事物的恐惧。对生渴望与对死的逃避,是人类的本性与天性。因为恐惧程度与威慑力成正比,所以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有人提出“犯罪者实施犯罪后,因惧怕死刑杀人灭口的例子不在少数——这是死刑无法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成为犯罪分子杀人的帮凶。”这其实完全属于狡辩。事实上,一个罪犯为了逃避刑罚,即使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尚不是死刑的刑罚,他也往往会这样做。这应属于人的趋利避害心理和侥幸心理在作祟。于是可见死刑的存在是有意义的。
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同意,——而且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刑罚即被包含着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理性的存在。”这段论述非常精彩。据调查,有许多犯罪行为是罪犯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发生的。我们也常听到许多罪犯后悔不迭的叹息和“说实话,我的行为本应该……的处罚。”之类的话。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罪犯所受的刑罚,往往是符合他的理性的,当然应当除去那些无理性之人。现实生活中,很少罪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束手逮捕,而是千方百计地逃脱追捕。这其实是人的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的问题,而不能说是黑格尔的论断有问题。我们现实中应着手解决的是破案率、缉捕成功率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加强。
结合以上所说,死刑的保留有一定的价值,至少在中国现实生活中有存在的价值。至于进入大同社会,人人行为规范,死刑的存在也就不攻自破了。可是,我却不对此抱有任何希望。
总之,我认为:中国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