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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多兹:美国的不同

桑多兹:美国的不同

美国的不同
  
  作者:艾利斯.桑多兹
  原载:THE INTERCOLLEGIATE REVIEW—Spring 2007
  
  
  
   法国大革命期间,在立宪会议上,有关“平等”的特别白日化的一场辩论中,传出一个老掉牙的故事。一位议员充满激情地说,“男女几乎没啥差别”。顿时,整个会场里的人唰唰齐地一起站立,齐声高呼:“差别万岁!”
   转而我们来看美国创建时期的英美——尽管细微的差异还不至于这么有趣。每一重要的事情似乎很一样:语言,种族,政治建制和实践,法律传统,世袭财产,效忠。悖论的是,每样事都一样,却又全然不同,这依赖于一个人的视界和解释。
   从过程的结局来看,细微的差别被放大了。诞生于美国革命的合众国是个共和国(假如我们还能够维持它),而大不列颠保持为君主政体和帝国,即使它没有了大部分的美洲殖民地。从印花税法(1765),经新奥尔良之战(1815),起初的商讨变为论战,而论战变为战争也不止一次,而是两次。让英国人恼羞成怒和吃惊的是,英国两次都败北了——在约克镇输得心服口服,在切尔米特沼泽则是致命的,在那里,刚刚劫掠和焚烧了巴尔的摩和华盛顿的不可一世的苏格兰高地警卫团和其他几支精锐部队,却被拉斐特(Jean Lafitte)和杰克逊(Andrew Jackson)指挥的私掠船队和田纳西拓荒者所迁灭。(在新奥尔良之战中,2600名英军士兵丧命,而美方只死了8人,伤13人)。普普通通的人起而抗击了。在这些充满激情的事件的进程中,美国定义了自身,经历了一个可以说延续至今的过程。
   这些使得美国和美国心灵得以区分的特点和原则,出现于英语世界的一场内战期间——如我们所知,那可以归入最为残酷的一类战争。议会拥护者施泰尔斯(Ezra Stiles,在美国革命期间担任耶鲁大学校长)确信,苏格兰人在独立(由约翰.韦泽普恩和詹姆斯.威尔逊领导)的动机上是工具性的,并且,美国本有希望解决与母国的纠纷,但被他们挑起了不满和悖逆。[1] 两国之间的真正不同的突出特性不久会变得明朗,由此可以帮助我们看到,做一个美国人究竟意味着什么。
  
   第一,美国人有种来源于广为弥漫的福音派基督教的顽强而死板的坚持精神,和法律主义色彩的强调言意一致的心智,尤其是“一致同意”和“代表”这样的词语。明智的胡克曾经华丽地吟诵道:“要说法律——公共的认可还没有达成的,不是法律”,这是洛克一再重复的,却是美国人深信不疑的。这意味着“真实的”代表们之“真实的”一致同意——不是在遥远的、与美国的议员们没有选举关联的虚幻的代表,这种代表尤其体现在被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的收买做法弄得腐败不堪的[英国]议会。这是为了自由人的自由政府的基石,并且不容妥协。萨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对此尤为清醒。1765年,他代表马萨诸塞议会给总督写道:
  
   “宪政的热情拥护者通常将他们的议会法案与《大宪章》相比;要是此类法案恰巧侵犯了那个宪章的权利,它们总是会被取消……有一些确然‘原本固有的’属于人民的权利,那些权利是议会自身不能从人民身上剥夺的,并且是与他们的宪政相一致的:其中之一是,在施行税收权的同一个权力机构的代表权利……殖民地制定它们自己的法律权利和自行收税的权利是不容置疑的……那种说法,即,议会,通过普遍地凌驾不列颠臣属国的最高权力,还应该在各臣属国内部设想一个霸道的权力,也许是最不受尊敬的……要在任何一个政府设想一个不容争辩的权利,要在不征得他们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向臣属国征税,(包括)这样一个权力本身”。[2]
  
   约翰.韦泽普恩(詹姆斯.麦迪逊在普林斯顿的导师)评论道,“普遍自由的慷慨原则对于英国人来说是不可理喻的”,他们认为议会可以做任何事情,并因而“认为他们自身国家的自由是包括在下议院的势力范围的。”[3]
  
   第二,大宪章的自由人(the Liber homo)在波士顿、费城和查尔斯顿得以存活,而且活得很好,富有生命力。[4]美国人痛苦地眼见奴隶制,心里是明白的,议会的《说明性法案》(1766)无疑反映了这一点。伯克(以及皮特和坎登)也知道,并且严厉谴责内阁试图踏进下议院一步犯下背叛罪,导致放弃英国人的伟大自由传统而在美国接纳奴隶制,他把奴隶制比作在每一片土地上生长的杂草,并因此刺伤英国人的生命力。伯克还对他的同伴议员们说,如果你们用军队在那里使得英国人沦落为奴隶,你也能将之行在本土的同胞身上。半个世纪以后,最后一位建国者麦迪逊在年老时依然发现这一论辩具有说服力,并推崇他的同胞,因为他们睿智地在三便士的茶叶税中看到了僭政之手。
  
   第三,自由和僭政是政治和宪法论辩中的针锋相对的两极。这些范畴就像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古老的英国宪法一样长久,其古老就像在以色列,有强制的宁录(Nimrod),也有自由的长老共和国。宗教和形而上学,以及纯粹的政治理论,相互制约,各得其所,并在相关的声张中奏出和谐乐章——正如《独立宣言》本身清楚表明了类似的情形。像杰佛逊那样的冰冷的理性主义会宣布这些有着宗教信仰的美国人的独立,但是,这种理性主义永远不会说服他们为独立而战,就像佩里.米勒观察到的。米勒补充道,革命本身是作为宗教复兴来宣传的,却带来了令人惊讶的推进结果。“没有虔敬的爱国主义是纯粹的鬼脸”,一位费城的布道家大声说道。“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马可福音》2:27),对于政府来说也可以同样说。“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了”(《加拉太书》4:31)成为了战斗口号,同样还有:“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上帝若帮助我们,谁能抵挡我们呢?”(《罗马书》8:31)。由此伴随的美国政治神学中被称赞的因素出现了,并被詹姆斯.奥提斯的由神职人员组成的“黑衣军团”所传播,但也不止他的方式。我们记得詹姆斯.麦迪逊(美国总统的堂兄弟,后成为新教圣公会大主教麦迪逊,并在革命时期担任威廉和玛丽学院院长,率领学生上战场),他时常会把主祷文中的文字换作:“愿共和国降临,行在地上犹如行在天上”。
  
   第四,存在作为伴随结构的自然法以及相关联的自然权利,汲取自信仰之圣经的、古典的和中世纪的视域,来汲取自折中形式的启蒙哲学。英国宪法及其高举的自由,不论多么高贵和延续时间多么长久,上帝之超越实在和支配性本质,赫然耸现为至高者,超越一切人的精致理性的设计而成为秩序和正义之天意之源。但这种高洁的理解早就反映在格拉提安(Gratian)的思想中,并为阿奎那所肯定:“自然法是包含于律法和福音中的……籍着自然法,每个人都被要求按他愿意被对待的方式对待他人”:换言之,一切法律都奠定于金规则(《马太福音》7:12)。“不公正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这是奥古斯丁写下的,阿奎那重复的,也是小马丁.路德.金使之成为民权革命之核心的。自由本身是由上帝之手植入人的本性的——这是约翰.福蒂斯丘爵士所肯定的,出现于15世纪他用英语介绍托马斯主义的论著中。也是爱德华.库克爵士以及后来的杰佛逊和亚当斯兄弟在1776年所同意的。这一根深蒂固的确信为人之不可剥夺的权利提供了根基,人是被造物主造得平等的受造物,也可以正当地追求政治平等——杰佛逊后来所称的臣民的常识,和即将来临的民主共和主义的征兆。在美国论战的具体层面,坎登宣布,“税收和代表是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的:这一立场基于自然法则:更进一步:这立场本身是永恒的自然法——人自己拥有的,不论什么,就绝对是他自己的;根本没有人有权利不征得他的同意而从他那里夺去……不论谁做了,谁就犯了盗窃:他甩掉了自由与奴隶的区分。”[5]
  
  第五,宪法上,1787年的起草者将他们的“人之真实地图”(约翰.亚当斯称之为他们的哲学人类学)置于自我平衡的制度秩序的中心,这是作为一种主要的技术手段,用以实现依法行政,而不是依人行政,也可以视为分立和分割的权力之运行的高贵残余,而具体运行则由精心考虑的、相对立的制衡网络构成。麦迪逊说,这可以巧妙地用来向会堕落的和服务自己的人们,弥补了缺乏更好目的的缺陷。这样做还不用在最高土地法中牺牲这样的可能性:一旦被要求,出现有能耐的执政者;甚至柏拉图也坚持,他的哲人-王(我们记得,这哲人-王可以是女性),考虑到人的状况,不得不是一个在哲学和战争方面均为最好的人(见《理想国》543-544)。费城所见的奇异愿景——复合混杂的共和国——在《联邦当人文集》得到富有说服力的说明,其中的回声可以明显地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奎那(阿克顿认为,阿奎那是第一个辉格党人),查理一世的《1642年对议会19条提案的回答》,和克伦威尔时代的英伦三岛共和国。最后提到的英伦共和国仅延续了12年,因王政复辟而告终。这一共和国据说已经在光荣革命和1689年和解后被买葬在未作标记的坟墓,却在一个世纪后的美国得到辉煌地复活。
  
   18世纪“出的问题”并不是英国宪法本身(孟德斯鸠和约翰.亚当斯都对英国宪法抱以崇敬),而在于丢弃了辉格党人的原则,转向了偏爱帝国的狂妄野心和统治欲望(libido dominandi)。这充分反映在,在美国人眼里日益不堪忍受的政策上,同时也反映在理论上,即,布莱克斯通(Willliam Blackstone)的“阿谀奉承的曼斯菲尔德主义”的理论,包括采纳了其赋予议会之不可抗拒的“最高权力”的原则,以及以格老丢斯和普芬多夫的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使得那些权利在自律的人类那里变为“绝对”——他们因此能够绝对地拒绝权利,同时又能声张这些权利。霍布斯再生了,约翰.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学也初现端倪。对超越的依靠由此被扔在了一边。自然主义对这一重要性的简约的后果就是:要切断人类社会在神性存在中的靠山。而《独立宣言》恰恰祈求这一神性存在根基,而信靠的社群坚持这一祈求。并坚决用圣经的和神意的术语来解释政治和历史。而当被揭露为一个掩盖老式僭政的烟幕时,结果是哲学上不可接受的,政治上让人反感的。
  
   由此可见,美国人对他们之前的英国遗产和广义的西方遗产的调适,旨在公正并强调个人的和团体的自由,不是如当时的某些人怀疑的那样,为了不惜一切代价求得独立。美国宪法需要一个权利法案来修正。它还需要那些权利的捍卫者,以对抗独立司法体系中的多数人僭政。在《马伯利与麦迪逊辩论》(1803)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权力,早就由库克在1610年的“卜汉(Bonham)医生案”中提出过,但是(也是当然),被布莱克斯通拒绝了。赫伯特勋爵在17世纪充满希望地评论说:“除了把男变女、女变男,议会什么都可做”——一个小小的障碍后来也被丹麦的医学挪走了。戴西(Albert Dicey),曾有效地肯定了陈旧的《公告》(Declaratory Act)中令人讨厌的声称,在一个多世纪以后,死不改悔地于1885年这样来概括事态:“议会……有……权制定出或不制定出任何法律;英伦法律绝不承认任何个人或团体拥有撤销或搁置议会立法的权利。”[6] 建国者们根本上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根本不存在误解。
   在美国,主权转移到民众或称选民主权,俗称“人民为王”,正是“这一混合型宪法”使人恼怒的要事构成了主权国家。[7] 议会主权和内阁责任构成英国道路。美国的调适表明了连续性,但走的却是相当不同和不怎么确然的道路,偏爱的是法律下的自由帝国。建国者们依靠在自我管理和公共事务方面的值得敬慕的“经验”储备——要知道,这是“板凳坐的十年冷”的果实,以及同样值得敬慕的在自我管理和制定宪法上深思熟虑和精明实践的结果。
   建国时期的政治家们凭靠了古老希腊的审慎学问的,比如,在亚里斯多德的“明智”(phronimos)中和塔利(即西塞罗)所推崇的那种智慧;凭靠了在自由建制——经济的、政治的、教会的——运行中长期实践的公民性的启蒙信仰;凭靠了他们自己所称的“神性政治科学”。他们那高贵的综合造就了总统模式的共和主义自由政府由那时直到现在的所有不同。最后,他们还要求天意下的历史之高级根基,表达祈愿式的希望:“愿僭政的棍棒被打成碎片,被压迫者得自由——所有的战争在地上停息,现存的和在诸国存留的骚乱得以变更……”由此,和平得以遍布万方。[8]
   差别万岁!
    
  [1]. Cf. Ezra Stiles, The Literary Diary of Ezra Stiles, ed. Franklin B. Dexter, 3 vols.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01), 2:184–185: “There are only two Scotchmen in Congress, viz. Dr. Witherspoon...& Mr. Wilson.... Both strongly national, & can’t bear any Thing in Congress which reflects on Scotland.... Let us boldly say, for History will say it, that the whole of this War is so far chargeable to the Scotch Councils, & to the Scotch as a Nation (for they have nationally come
  into it) as that had it not been for them, this Quarrel had never happened.” Dated July 23, 1777.
  
  [2]. “Answ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Massachusetts to the Governor’s Speech. October 23, 1765.” The Writings of Samuel Adams, ed. Harry A. Cushing, 4 vols. (New York: Octagon Books, Inc., 1968), 1:13– 18 (capitalization modified and italics added).
  
  [3]. Quoted from Ellis Sandoz, A Government of Laws: Political Theory,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 (1990; rpr. Columbia: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2001), 165.
  
  [4]. For the term liber homo in the 1225 Magna Charta, which became the first statute of the realm in 1297, see esp. chaps. 1, 14, 24, 29, and 32. On the meaning of the term, see the discussion of J. C. Holt, Magna Carta, (second ed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esp.10–20, 276–280: “It was a grant to all free men throughout the realm” (276).
  
  [5]. Quoted by Samuel Adams, Writings, 2:302.
  
  [6]. A. 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Eighth ed., 1915, rpr. Indianapolis: Liberty Classics, n.d.), 3–4
  
  [7]. Cf. The Federalist, nos. 39 and 40. Quoted phrase is in the Rossiter edition (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 1961), 247.
  
  [8]. “A Proclamation for a Day of Solemn Fasting and Prayer,” March 20, 1797, in Writings of Samuel Adams, 4:407. The Proclamation’s text quoted continues with: “for the promoting and speedily bringing on that holy and happy period, when the Kingdom of our Lord and Saviour Jesus Christ may be everywhere established, and all the people willingly bow to the Sceptre
  of Him who is the Prince of Peace”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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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llis Sandoz is the Hermann Moyse Jr.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of Political Science at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and director of the Eric Voegelin Institute for American Renaissance Studies. His latest book isRepublicanism, Religion, and the Soul of America (2006). This essay is adapted from a talk delivered at the October, 14, 2006, meeting of the Philadelphia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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